王老板公司员工小李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,不慎跌到路旁的河中受伤,次日小李找王老板,要求公司赔偿。理由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,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,属于工伤!雇主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! 但实际情形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关于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”的规定,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,雇主也就无需对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 非工意外一般是不属于雇主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只要员工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,雇主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而上下班途中受伤,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则必须同时满足:1、时空要件:在上下班途中。这个很好界定,以上班和下班为目的,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。2、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、必须是道路上发生、在运动中发生、有事态发生、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,这五个要素。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:非主要责任,即本人责任≤50%。以上条件缺一不可,否则无法认定工伤,雇主也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 日常遇到的比如上下班途中步行摔倒受伤、骑车摔倒受伤、在地铁站或高铁站滑倒受伤等都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雇主均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